作者:李春雨 来源: 医学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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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有新规

 

本报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暂行规定》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保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在医疗保险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李春雨)

《医学科学报》 (2026-06-12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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