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雨 来源: 医学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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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规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本报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结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特点,明确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不同程序要求,有效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根据《办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要重点围绕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隐私保护等方面开展;关注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科技活动的风险是否受益合理,伦理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等。

《办法》提出,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

《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同时发布。根据《清单》,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主要包括三类: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李春雨)

《医学科学报》 (2026-04-17 第3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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