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保持存量、优化结构,依托区划、兼顾人口,统筹资源、分类建设”的原则,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对撤并的乡镇,结合实际,可将原有乡镇卫生院转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进行合并。根据服务人口分类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优先加强基础薄弱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应合并设置,其他卫生室可以视实际情况保留为医疗服务点,也可以自愿按规定转为诊所等医疗机构;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单独设置村卫生室。
《指导意见》既强调优化机构布局,也要求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同步提出了“优化服务协同联动”“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3个方面工作措施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要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居民健康需求等因素,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防止“一刀切”、出现服务“空白点”,同时避免资源闲置浪费,让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李春雨)
《医学科学报》 (2025-05-09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