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办法》同时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几个方面的学分授予标准进行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学分的登记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举办单位等信息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同时,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信息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并且,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
《办法》还在附则中强调,省级卫生健康委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黄紫嫣)
《医学科学报》 (2024-11-15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