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紫嫣 来源: 医学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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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试行,共7章52条,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办法》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申请成为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设备设施,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等。《办法》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了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予以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细化了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重大信息变更不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规定提供信息、对基金安全或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未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等情形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中止与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地址开展服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多次中止协议、服务行为中涉及虚假宣传或利益诱导、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伪造变造长期护理服务资料数据、诱导协助骗保、自愿解除协议等情形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解除与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解除后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 (黄紫嫣)

《医学科学报》 (2024-10-18 第2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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