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思月 来源: 医学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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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IIT监管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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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思月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在体细胞临床研究方面具有特殊意义。IIT作为上市后临床研究的类型之一,指由研究者(主要指临床医师)申请发起的对已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诊断试剂等开展的临床研究。IIT 大多不是以盈利或药品注册为目的,而是扩展和优化现有疗法,如上市药物新适应证发现或者比较多种临床治疗手段的优劣,以及罕见病治疗等,与企业发起临床试验互为补充,更好地推进了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获得了更多的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IIT是临床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药物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我国近年来逐渐重视支持 IIT的开展,但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各国 IIT管理政策不尽相同,美国、欧盟等国临床研究起步较早,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可以为我国的 IIT 管理提供借鉴。”对此,同济大学医学院附属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详细介绍了各国IIT管理的差异。

美国的管理类型为分类管理。在美国,IIT分为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IND - IIT) 和非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non-IND-IIT) 。是否受监管(申请)取决于具体研究范围。non-IND-IIT由机构管理,且不受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法规约束,无需向美国药监局申报,但需通过机构审查后进行,由大学和医院等学术机构自行管理,知情同意过程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CFR 56和50,在美国进行的试验需申报注册;而IND-IIT则须向IND递交申请,在该模式下,Non-IND试验得到的数据一般不能用于申报注册。

欧盟的管理类型则为——受监管,必须递交申请。IIT在欧盟管理体系中属于非商业化的临床研究(non-commercial trial)。欧盟所有干预性研究(interventional clinical trial)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申请(CTA),且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或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研究者发起、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非商业化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某些细则可简化或参考其他等同方法。

日本的管理类型为双轨制管理。日本的IIT管理根据临床研究所得数据是否用于新药注册,将临床试验分为注册试验,由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管理;非注册试验,由厚生劳动省管理,按照技术应用。

澳大利亚的管理类型为折中模式。研究者先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由机构审评委员会审核后再决定该试验是否向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申请。

中国的管理类型为视增加受试者风险与否决定是否递交申请。我国基本管理模式与美国类似。对于新药临床研究及药物上市后扩大适应证等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的研究,均应向国家药监局(NMPA)递交新药试验申请,批准后在NMPA的监督下实行并定期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对于其他不增加受试者用药风险,或用药风险已有文献或临床实践支持的IIT,可通过研究者所在机构学术专业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评批准后,在上述机构监管下进行。若研究在所在机构监管中心开展,无需另行通知NMPA。

另外,我国目前IIT结果可为新药注册上市提供支持性证据,具体可参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2012年颁布的《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证技术指导原则》中也明确指出,满足一定要求的高质量IIT结果可作为支持批准增加新适应证的重要参考。

《医学科学报》 (2023-05-26 第5版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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